著作遭侵權再版 須半年內提告

呂先生問:
我曾寫過一本書委託出版,可是後來該出版社未得到我二度授權,就擅自更改封面及書名,當作新書重新出版。出版社未告知我就偷偷用這種方式出版,造成忠實讀者可能重複購買,甚至誤解我有授權,我該提出什麼訴訟,確保自己的權利呢?

答:
依據《著作權法》規定,呂先生所撰寫的書本其著作權原則上應歸呂先生本人所有,呂先生當初只有授權出版社出版一次,若出版社事後自行再版並意圖營利銷售,恐觸犯《著作權法》的重製罪,可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徒刑,提醒讀者該條法令有告訴期限制,讀者必須在「知悉」著作權被侵害的六個月內提出才有效。
此外,呂先生可另對出版社提出民事求償,若你能舉證受到多少損害,還可提出索賠金額,若無法舉證則可依照《著作權法》規定,請求法院依照侵害程度訂出賠償,法院會在新台幣一萬元到一百萬元之間裁量合理金額。

最高可賠五百萬

若出版社的損害行為屬於故意且情節重大,賠償金額最高可達五百萬元,但均須在知悉損害的二年內提出。

先提假處分禁賣

若想避免損害擴大並擔保今後執行對方財產的可能性,建議你可向法院民事執行處提出假處分,禁止對方繼續販賣,若想避免對方脫產,也可提出假扣押禁止對方處分名下資產,以利將來你勝訴後可順利執行到出版社財產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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